
欠税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欠款公示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纳税人认真缴纳欠款,防止出现新的欠款,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管理法》)。法)及其制定条例。
第 2 条 至此所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不缴纳的税款,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纳税期限)缴纳的税款(包括教育税、地方教育税,以下统称)。包括:
第四条 发布机构应当每月在执法行政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纳税人欠税情况。必要时,通过电子税务所、税务机关、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纳税人欠税情况。
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州级或更高级别的税务机关可以逮捕一些欠税的纳税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各市)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辖区内的欠税公告咨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组织拖欠税款的,应当公布公司、组织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营业地点、拖欠类型、拖欠期限、未缴税款、拖欠税款金额以及与所缴税款对应的拖欠罚款、拖欠日期和公布机关。
(2) 如果是私人商业或工业住宅应纳税,则私人商业或工业住宅的名称、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营业地点、未缴税款类型、公布未缴税款所属期间、未缴税款金额、未缴税款金额及相当于欠税金额的欠税金额、欠税日期和公布机关。
(三)纳税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除外)的,公布个人名称;公布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应纳税种、纳税期限、应纳税额、滞纳金对应的滞纳税额、滞纳税额、滞纳日期、公布机关。
第六条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将拟公告的内容送交纳税人确认,纳税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输入或者计算错误的,可以对公告提出异议三个工作日内授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通知机关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通知内容及税务信息系统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将立即修改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限期确认、限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已处理的,由公布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
第七条 欠税行为公告经公告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公告:
(一)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退还的税款及欠款在破产程序期间与法律共舞,但尚未存入公共金库。
(二)依法清算后,公司破产、解散、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取消公司法人的税款和欠款。
(三)破产重整、清算程序中,按照重整计划、清算协议未缴纳的税款和欠款,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予以追缴。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欠税,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纳税人补缴公示中注明的逾期税费,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而导致补缴的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等,公示机构将在次月公布逾期公示时更新内容。
纳税通知书公布后,纳税人认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通知书程序违法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公示机关在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示流程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发送给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将立即修改欠税公告内容。
第九条 公布机构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公布纳税人的欠款情况。此外,根据《馆藏管理法》及其条例的规定,相关纳税人信息必须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加强欠税管理。发生欠税后,除按照本办法予以公告外,还须依法缴纳滞纳金,并按日严格计算滞纳金,直至采取合规措施,强制缴纳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欠税通知代替执行、执行和其他法律行动,或者阻止缴纳欠税。公布机关应当明确欠税公示部门,并明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税务机关将协调处理拖欠纳税和税款扣除问题,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如果公众税务机关未予以公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欠税申报的相关信息必须记入征管信息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出的欠税通知,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纳税违法公示办法(征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修改第44号)。
关于《欠税申报等办法》的解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欠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违法行为公示措施”。解释如下:
一、相关背景
《欠税通报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布,第44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并已生效对促进依法诚信纳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入,税收征管《办法》与实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为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税收征管“固本工程”,进一步提高滞纳金管理水平,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2. 变更的主要考虑因素
(一)进一步规范税法适用。重点明确纳税欠款公示流程、审批机关和责任主体,细化公示内容要素,进一步规范程序和内容。公告内容,确保公告依法、程序合法、内容准确。
(二)进一步发挥欠税告知书作用。整合广告渠道以优化广告及时性并确保每月更新欠税信息。欠税通知与税收抵免联动管理,严格纳税合规约束。
(三)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按照为民服务、便民的理念,拓宽纳税人救济途径,如有异议,广告主管部门将立即修改或取消广告内容。
3、主要修改
《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理办法》共14项。主要变化如下。
(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立法目的增加了“保护合法性”增加公布前处理纳税人核查和申诉的步骤。投稿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公布机关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获得批准的,欠税通知书内容将及时修改。
(二)调整展示范围。明确“拖欠教育税、地方教育税”和“拖欠相当于已缴税款的税款”必须公开。
(三)统一公告权限。根据纳税人身份、欠税额等情况,原由州、市、县级税务机关分级公布结果,现改为由欠税额所属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分局)公布结果。
(4) 频率标准化演示文稿的内容。提交频率将标准化为每月。
(五)统一公告渠道。为促进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了解,公示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纳税人违法行为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国税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辖区内欠税通知的咨询。
(六)规范演示内容。为丰富公告内容,帮助公众更加清晰、完整地了解公告中的信息,我们在公告中增加了“违约期限”、“拖欠付款日期”等信息。
(七)优化未公开标准。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优化未披露情况,不公开的范围还包括破产程序期间税务机关已依法缴纳但尚未上缴国库的税款和欠款,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尚未缴纳的税款和欠款。
(八)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缴纳公示所列税款、欠款的,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欠缴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公示机关将在下个月公布欠缴公示时更新具体内容。
我们还修改了措辞,包括增加规定,加强拖欠税款通知和税款扣除的联动管理。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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